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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7〕8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9日
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
旧区改造是伴随城市发展的永恒主题。为深化城市有机更新,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做好发展新阶段的旧区改造工作,传承城市的历史、文化、内涵,多渠道多途径地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现就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保障基本、体现公平、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卓越的全球城市建设需要,转变观念,创新机制,完善政策,运用城市有机更新的理念,突出历史风貌保护和文化传承,更加注重城市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稳妥有序,分层分类推进实施“留改拆”工作,多途径、多渠道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保留保护与改善民生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明确属地责任;坚持居民自愿,倡导共建共治共享;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和突出重点相结合。
(三)工作范围
将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安全存在隐患、群众要求迫切的各类旧住房,纳入“留改拆”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二级旧里为主的旧式里弄及以下房屋,优秀历史建筑、文物建筑、历史文化风貌区内以及规划列入保留保护范围的各类里弄房屋,各类不成套旧住房等。
(四)工作目标
推进优秀历史建筑、文物建筑、历史文化风貌区内以及规划明确需保留保护的各类里弄房屋修缮改造。“十三五”期间实施修缮改造250万平方米,其中优秀历史建筑修缮50万平方米。
推进各类旧住房修缮改造,重点实施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成套改造、屋面及相关设施改造、厨卫改造等三类旧住房综合改造工程。“十三五”期间,实施各类旧住房修缮改造5000万平方米,其中三类旧住房综合改造1500万平方米。
推进中心城区旧区改造工作,积极开展郊区城镇旧区改造。“十三五”期间,完成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为主的房屋改造240万平方米。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各类保留保护建筑管理和修缮
加强保留保护建筑管理。进一步完善保护机制,健全管理机构,落实巡查执法,严格优秀历史建筑、文物建筑等的日常管理,实施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和措施,从城市空间肌理、历史文脉、文化传承角度,逐步扩大保护范围,拓展保护对象。加强历史建筑传统修缮技术研究,培育专业修缮队伍,建立保护修缮标准体系,兼顾保护和利用、功能开发和历史传承、技术创新和传统工艺的有机结合,形成历史建筑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留住城市历史记忆。
继续推进各类里弄房屋修缮改造。对于规划明确保留保护的各类里弄房屋,按照“确保结构安全、完善基本功能、传承历史风貌、提升居住环境”的要求,提高修缮标准,加大修缮力度。具体实施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按照市房屋管理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各类里弄房屋修缮改造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各类里弄房屋修缮改造技术导则》等执行。
积极探索保留保护建筑改造试点。开展保留保护建筑内部整体改造、抽户(幢)改造等试点,通过改造,恢复原来的使用功能或达到成套独用或每户单独使用厨卫设施,减轻房屋使用强度,增加小区公共设施,扩大公共空间,改善居住条件,更好保护历史风貌。可根据改造方案确定抽户对象,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货币化置换或房屋置换方案。市里可统筹征收安置住房作为置换房源。对符合条件的被抽户对象,纳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范围,及时予以解决。改造后的公有住房,应按照实际确定房屋类型、换发租赁凭证,并调整标准租金。其中,符合公有住房出售条件的,可纳入出售范围。
(二)综合推进各类旧住房修缮改造
加大三类旧住房综合改造力度。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要按照市房屋管理部门《关于“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本市旧住房修缮改造切实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通知》和《上海市成套改造、厨卫等综合改造、屋面及相关设施改造等三类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技术导则》明确的要求和内容实施,坚持内外兼修。
拓展旧住房修缮改造内涵。鼓励各区结合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不断丰富改造内容。在旧住房修缮改造中,将管线入地、二次供水改造、消防设施改造、截污纳管、积水点排除、电力表前计量设施改造、环境整治、道路整修、违法建筑整治等工作有机统筹,按照“便民、利民、少扰民”的原则,根据条件综合实施。
有序开展旧住房拆除重建改造。对不属于保留保护对象、未纳入旧区改造范围,建筑结构差、年久失修、基本设施匮乏、以不成套公有住房为主的旧住房,以及被房屋安全专业检测单位鉴定为危房或局部危险房屋、无修缮保留价值的房屋,可开展拆除重建改造。拆除重建改造应发挥居民自治作用,并按照市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明确的认定条件、改造程序、规划建设等要求实施。鼓励户型设计创新,在不减少原住户居住面积、完善建筑使用功能的同时,规划设计应按照规划导向,明确地区功能优化、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完善、居住品质提升、小区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完善的目标和要求,提升规划建设水平和改造品质。通过市、区财政补贴资金、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净归集资金、政府回购增量房屋收益、居民出资部分改造费用等方式,多渠道筹措旧住房拆除重建改造资金。
(三)稳妥推进旧区改造
稳步实施纳入保留保护范围的旧改地块改造。各区应树立成片保护的理念,按照规划控制要求,根据旧改地块实际情况编制改造方案,经历史风貌规划评估和认定后实施改造。对于需要保留原有建筑风貌和居住使用功能的,可按照“留房留人”等方式,实施修缮改造,保护历史风貌特色,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对需要风貌保护且对居民重新安置的旧改地块,可通过“征而不拆”等方式,对房屋实施征收,原有建筑保留,征收完成后,按照规划要求实施保留保护改造和利用。
积极推进未纳入保留保护范围的旧改地块改造。对规划明确无保留保护要求的旧改地块,继续通过房屋征收等方式,按照两轮征询等相关工作要求,积极推进旧改地块整体改造。
妥善处置历史遗留“毛地出让”旧改地块。对于“毛地出让”旧改项目,按照“尊重历史、分类指导、一地一策”的原则,根据保留保护要求,鼓励建设单位继续推进改造,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继续改造的,可按照本市旧区改造中“毛地出让”地块处置有关政策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快落实规划土地支持政策
对涉及风貌保留保护的改造项目,建立风貌保护开发权转移机制;允许风貌保护相关用地因功能优化再次利用,进行用地性质和功能调整;对新增风貌保护对象的改造项目,可给予建筑面积奖励。经认定的风貌保护项目,可按照保护更新模式,采取带方案招拍挂、定向挂牌、存量补地价等差别化土地供应方式,带保护保留建筑出让。
对不涉及风貌保留保护的改造项目,其各项规划控制指标的确定应符合区域发展导向和更新目标。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细化完善相关用地性质、建筑容量、建筑高度、地块边界等方面的规定。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市、区两级政府统筹土地出让收入、公有住房出售净归集资金及其增值收益、直管公房征收补偿款以及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分别设立市、区风貌保护及城市有机更新专项资金。市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认定的重点区域风貌保护相关支出及重点旧改地块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以及旧住房和保护建筑修缮改造补助等。具体政策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
继续完善市、区合作实施旧区改造模式,对重点旧区改造地块继续采取市、区合作进行土地储备的方式,或通过市级财政资金给予补贴支持。经认定的旧区改造地块,涉及经营性土地出让的,其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市、区两级投入资金的比例分成,在扣除国家规定计提专项基(资)金和轨道交通建设基金后,专项用于旧区改造。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工作。
对旧区改造及征收安置住房项目涉及的各类税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市场化新建商品住房用于居民安置时,经认定,可参照执行征收安置住房的税收减免政策。
(三)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机制
发挥征收安置住房的保基本功能。全面核查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居民家庭人员和他处住房等情况,做到“房屋状况清、人员情况清”。征收安置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应优先供应居住困难群体,充分体现保障基本功能。市属征收安置住房,按照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地产权证和租用公房凭证的总数,原则上以不高于1∶1的比例配置。
科学完善征收安置住房定价机制,供应价格与市场价逐步接轨。各区在使用市属征收安置住房时,以房屋征收地块为单位,做到专房专用;房屋征收地块签约期满生效后,剩余的市属征收安置住房,应报市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合理设置奖励补贴科目和标准。科学、规范、公正实施被征收房屋评估,严格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有关奖励补贴设置规定,控制奖励补贴金额在征收补偿款总额中的比例,体现房屋征收的原则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予以市场化补偿。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除签约、搬迁两类奖励外,不再增设其他奖励科目。各区根据基地特殊情况需要设立其他补贴科目的,应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由市房屋管理部门统筹平衡。
坚持实物安置与货币化安置并举。房屋征收地块实物安置与货币化安置应保持合理的比例。确保他处无房、居住困难的被征收对象可选择实物安置。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在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前,报市房屋管理部门。市房屋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监管,促进各区房屋征收补偿水平协调平衡。
(四)积极推进征收安置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
进一步加强大型居住社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完善对人口导入区在土地、资金、人口、公共服务资源等方面的综合支持政策。坚持大型居住社区的用地属性,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用地要优先供应,积极推进征收安置住房基地的土地储备、征收腾地和开工建设,确保旧区改造用房需求。继续发挥市属征收安置住房对中心城区旧区改造的支持作用。各区要进一步挖掘潜力,建设和筹措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就近安置房等,满足居民多元安置需求。坚持集中有序发展,整合资源和力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国有企业骨干优势,加快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内外配套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接管、开办运营。坚持提升管理能级,加强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深化镇管社区机制,推动执法、管理队伍力量向大型居住社区倾斜。
(五)研究完善“留改拆”相关政策
结合住房制度改革深化、住房保障制度完善等,进一步研究完善旧住房修缮改造技术标准,以及房屋协议置换、公有住房租金调整等办法,并将“留改拆”相关政策与住房保障政策有机衔接,进一步落实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和顺利推进“留改拆”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工作,是传承城市历史文脉,强化历史风貌保护,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更是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职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推进此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体制机制,统筹资源、形成合力,细化任务、落实责任。
(二)加强统筹协调。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留改拆”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的制定完善,组织推进试点项目,对各区的工作开展加强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和监督考核。增补市文物局为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留改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要发挥街镇、居委会等基层单位的宣传教育、组织动员和群众工作等优势,尊重市民群众的选择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争取市民群众和社会各方对此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强化监督考核。完善目标考核机制,将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相关工作任务列入区政府责任管理和政绩考核范围。各区政府要结合全市目标任务及本区实际,制定“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的规划、计划。各类旧式里弄房屋的修缮改造项目,经认定后可纳入旧区改造目标任务完成考核范畴。市、区监察和相关部门等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加强对全市“留改拆”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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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定调明年楼市政策 调控力度不放松
近日,住建部、国土部、人民银行在武汉召开部分省市房地产工作座谈会,指出房地产调控需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不能有任何“喘口气、歇歇脚”的念头。会议提出,把稳定房地产市场、化解泡沫风险作为重中之重,引导好市场预期,防止出现大起大落。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会议是在十九大之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之前,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可以视为明年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定调。
金融方面,要求平衡好房地产业与其他行业的资金配置,防止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完善土地供应管理,提高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地比例,防止高价地推涨房价。引导住房需求合理分布,加快疏解人口过多、房价过高特大城市的部分城市功能,促进大中小城市互联互通,带动周边中小城市、县城和小城镇的发展。大力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投机炒作,净化市场环境。
国务院参事、原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在日前举行的中国人民大学城市与房地产高端论坛上表示,从我国目前来看,百姓的资产过多集中于房地产,房地产资产的占比高达74.7%,与此同时,美国居民人均资产中房地产占比仅为27.9%,我国是其的近3倍。
“过高的配置,将加大金融的不稳定性。”仇保兴同时表示,城市金融资产分布与人口增长均两极分化,普查数据发现,中国2.5亿流动人口中,8600万人是跨省流动,8600万人又有半数以上集中在十个大城市,造成了一线城市房价上涨,但是三四线城市频频出现鬼城。
会议提出,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思路,完善住房供给和保障体系,有效调整供给结构。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大对新市民的公租房保障力度;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继续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加强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
“住房供给形式要多样化,调控工具也要多样化。”仇保兴认为,地方政府要根据不同情况实施房地产政策,发挥各层级主体的能动性与适应性,变集中调控为分散调控,变行政手段调控为经济手段调控,增强调控主体的适应性与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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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全)
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全)
自1986年上海被命名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来,上海的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第一个阶段大致从1986年到1994年,其标志是1991年12月上海市政府颁布《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沪府〔1991〕8号令),初步形成由城市规划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与文物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的历史建筑保护机制。第二阶段大致从1994年第三批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名单的制定到2001年《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的颁布,其标志是《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的“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城旧区历史风貌保护”规划,奠定了全面进行保护的基础。第三阶段大致从2002年至今,其标志是2002年7月《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5年颁布的第五批优秀历史建筑名单,目前正在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同时编制的《上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上海市各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的修编。《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强调整体保护。
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
目前共有五批优秀历史建筑,分别于1989年9月25日及1993年7月14日【沪府办发〔1989〕62号及沪府〔1993〕47号】、1994年2月15日【沪府[1994]8号】、1999年9月28日【沪府[1999]57号】、2005年10月31日【】公布。前三批被称为“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单位”。
2015年8月17日【沪府[2015]57号】,上海市政府批复同意将新康大楼等426处建筑列为上海市第五批优秀历史建筑并予以公布。
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
为了加强市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的保护,上海市政府于2002年颁布《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市政府批准了由《上海市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划示》确定的中心城1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 2003年11月至2005年10月,上海完成了保护规划的编制。2007年,上海市政府还批转了《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了保护的法律体系。
中心城有12片、郊区有32片历史文化风貌区,同时还有144条道路和街巷被列为风貌保护道路。
2016年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扩大名单的批复,市政府同意将明德里等119处风貌保护街坊和金陵东路(西藏南路-四川南路)等23条风貌保护道路(街巷)列为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扩大名单并予公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扩大名单的批复
2017年6月30日,经专业单位、专家、社会等多方推荐,征询相关各区政府及市房屋管理局、市文物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并经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专家评审通过,提出上海市第二批风貌保护街坊初步名单,含171处风貌保护街坊,现将名单向社会公示。
2017年9月19日,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扩大名单(第二批风貌保护街坊)的批复。沪规土资风〔2017〕513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将黄浦区HP-01-Ⅱ街坊等131处第二批风貌保护街坊列为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扩大名单并予以公布。请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规定,加强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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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写字楼新增供应量创五年来最高
高力国际昨天发布《华东区物业市场2016年回顾及2017年展望》报告指出,2016年上海写字楼市场P2P的退租以及近5年来的供应峰值导致空置率上升,抑制了租金涨幅;投资市场内全年共有38项大宗交易达成。上海商铺物业市场年内7个新项目入市,净吸纳量上升,投资市场内有9宗整售交易披露,其中3宗交易的买家系国内公司。商务园区物业市场有所放缓,13个新增供应推动平均空置率上升,年内共有6宗整售交易公布。物流物业市场持续表现稳健,新增7个优质物流项目供应,平均租金较2015年上升4.4%。
2016年上海核心区甲级写字楼物业市场共有11栋楼完工,整年新增供应为近5年来的最高水平,总存量同比增长7.4%至约613万平方米。而由于P2P借贷公司的普遍退租,全年净吸纳量仅录得11.3万平方米有余,大幅低于过往五年的平均水平40万平方米,因而导致核心区平均空置率同比攀升5.3个百分点至10.2%。5月份出台的全新增值税税收体系规定增值税税率可*扣租户的租赁成本,一些业主纷纷提租。然而,对于楼宇空置率的骤然攀升,上海众多业主提供租金**以吸引租客,以至限制了年度租金增幅。截至年末,核心区平均租金同比增长3.1%至人民币10.4元每天每平方米。
2016年,上海写字楼物业仍为全国最为活跃的投资市场。年内共录得38项大宗交易,总价值超过人民币706亿元。沪上的内资终端用户及国内外投资者均保持活跃。推动因素包括上海写字楼物业强劲的自用需求;大致平稳的资产表现;基金的释放需求;汇率的贬值压力;上海相对其它众多城市拥有更高的市场透明度;以及市场流通性因投资需求旺盛而较强。然而, 2017年预计将有大量新增供应竣工,这或将在中短期内导致更为激烈的租赁竞争并限制租金涨幅,投资者因此变得愈加审慎。
高力国际华东区办公楼服务执行董事赖锦雄表示,2017年仅上海核心区便将有写字楼建筑面积达110万平方米的新增供应竣工,其中超过半数位于浦东,包括摩天大楼上海中心大厦。新增供应的增量将逾越上海当前对写字楼空间的吸纳能力,继而导致2017年平均空置率的进一步攀升。相应地,业主或将提供更为灵活的激励方案,并导致短期内的租金调整。
去中心化是2016年上海商铺物业市场的主要议题。全年录得的7个新项目中有6(按建筑面积约90%)位于七宝和大宁商圈等非核心区域。截至2016年末,这些区域的供应量占全市商铺总存量的70%。尽管新增供应量较大,但全市空置率仅上升0.3个百分点至年末的12.1%。这主要归功于市场对新物业的强劲需求,其中多个项目开业时业已实现80%或更高的入驻率。因此,2016年净吸纳量攀升至580,100平方米,系2015年体量的两倍有余。业主尚能于年内实现租金收益,且全市平均租金较2015年增长4.2%(除却新增供应)。若包含新增供应,其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开业租金致使全市平均租金同比下跌4.0%,至人民币37.3元每天每平方米。投资市场内,今年共完成九宗整售交易,而2015年仅录得一宗交易。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更多内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其中三宗交易的买家系国内公司。
未来一年上海商铺物业市场将尤为活跃。合计商铺建筑面积逾150万平方米的17个新项目计划于2017年入市,其中包括若干地标性项目。高力国际中国区研究部高级董事谢靖宇表示,新增供应多数将落户非核心区域,而在核心区域内,仅两个新项目计划入市。鉴于零售商对核心区域内有限商铺面积的持续竞争,预计明年该区域空置率仍将保持低位。在非核心区域,大量新增供应的入市将抬高空置率。鉴于若干业主对项目进行业态及品牌组合调整后实现的租金收益,预计2017年核心商圈租金将保持稳定增长。
2016年,上海商务园区物业市场共有13个新项目落成,合计有效建筑面积约82.4万平方米。因此,总存量同比增长10.6%至约860万平方米。年内整体租赁需求放缓,净吸纳量同比缩减75%至29万平方米,平均空置率被推升至年末的15.3%。尽管如此,漕河泾、张江、陆家嘴软件园等配套成熟且管理专业的子市场需求稳固,信息技术及生物医药企业为需求之主要驱动力。租赁需求相对放缓对平均租金的影响有限,平均租金自2006年以来首次突破人民币4元每天每平方米,为人民币4.03元每天每平方米。相较2015年,投资市场于2016年略有放缓,但仍有六宗整售交易完成。机构投资者及终端用户均积极于张江、金桥及漕河泾寻觅适合的收购目标。值得关注的是,外资基金、国内机构及人民币基金更青睐入驻率较高且租户结构优质的资产,抑或具备翻新增值**之物业。
2017年,上海商务园区物业市场约有100万平方米新增供应计划竣工。近七成新增供应将位于张江、漕河泾、陆家嘴软件园等成熟子市场。对此,高力国际华东区办公楼服务高级董事吴群认为,这些子市场内往年需求活跃,而且对于本区域内租户有较强的粘合度。新增的供应量将从一定程度刺激租赁活动,但鉴于新增供应量较大,预计平均空置率将在短期内小幅上升。就租金而言,新项目将具备更高的建筑规格及愈加完善的配套设施,有望将支撑2017年整体租金表现。但租金表现将因子市场及项目而异,部份子市场租金将不可避免的出现短期下跌。与此同时,充裕的可租赁空间将为租户提供更多选择,使其在租金谈判过程中占取更有优势的谈判地位。
受零售额的积极表现以及其它具有物流物业需求之领域所支撑,2016年上海物流物业市场表现持续稳健。年内合计建筑面积624,800平方米的七个优质物流项目竣工入市,系2008年以来最高年度新增供应。所有项目均为多层非保税仓库。标准物流物业需求强劲,净吸纳量合计近64万平方米,总体空置率同比下降1.6个百分点至13.0%。约六成净吸纳量源于新入市项目。强劲的需求和有限的可租赁面积致使租金同比上涨4.4%至人民币1.29元每天每平方米。厂房物业市场则在2016年保持稳定。鉴于有限的工业用地供应,平均租金同比上涨3.9%至人民币1.02元每天每平方米。2016年,投资市场对物流物业发展商和机构投资者保持吸引力,若干投资活动即系佐证。
高力国际中国区产业及工业地产服务执行董事邓懿君表示,2017年,逾70万平方米标准物流物业计划竣工,近六成位于浦东区域。由于需求持续强劲,这些新增供应预计会陆续被市场吸纳,租金将会保持平稳。尽管来自跨境**的租赁需求暂时放缓,但全市及全国对跨境**的扶持力度仍然强劲,年初建立的上海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及综合实验区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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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夫妻为在上海买房假离婚 妻子嫁给中介
为买房,外地户籍夫妻俩决定离婚,然后妻子与中介工作人员结婚,在办理完所有购房手续后,再办离婚手续及产证更名,夫妻俩再复婚。意外的是,拿到产证后,却无法入住,反被住在该屋内的住户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原房东之前已将房子“卖”给了他。外地夫妻一审胜诉,但一审判决被二审法院否定并发回重审,这套位于闵行区虹井路119平方米的房屋到底应该属于谁?
日前,该案二审开庭。
为买房女子先离再嫁
唐女士与丈夫段某从外地来上海打拼已有十余年,先后有了两个小孩,虽然有了一定积蓄,但却因为户口问题一直无法买房。
2013年,看着房价不断上涨,夫妻俩坐不住了,正巧在做房产中介工作的朋友程某为他们推荐了虹井路368弄一套潘某挂牌出售的住房。房证齐全,地段也不错,夫妻俩决定买下这套房屋。
因当时正好新的房产国五条出台,夫妻俩决定,通过离婚让唐女士与上海籍程某再结婚的方式购房。
2013年3月,唐女士和程某与潘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同年6月拿到房产证后,唐女士就与程某办理了离婚手续,房产证上也只有唐女士一人名字。8月,唐女士与段某复婚。
想入住却被告“恶意串通”
完成所有购房手续后,唐女士一家准备搬进新屋,但该屋内还住着原房东潘某的朋友侯某。面对上门的唐女士一家,侯某道出了另外一番情况。
侯某称,早在2005年,潘某已经将这套房子转让于他,并非租借,侯某不但拿出了该房屋原来的房产证,还表示潘某在2008年签有《房屋转让书》。
难道是一房二卖?对此,潘某坚称自己与侯某只是当初有生意上的往来,所以把房子借与其居住,房产证也是为了方便其需要证明时使用,事后曾向对方索要房产证,但遭到拒绝,2011年,他以挂失的方式重新补办了新证。潘某还表示,侯某所说的《房屋转让书》是假的,上面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
唐女士起诉侯某,要求其搬出该房屋,随后侯某提出反诉,认为潘某与唐女士及中介通过假结婚的方式“恶意串通”,诉请潘某与唐女士的交易作废。
两次笔迹鉴定结果不一致
2015年,该案在闵行法院审理。法庭指定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房屋转让书》进行笔迹鉴定,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不是潘某本人书写。侯某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要求《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再次进行意见咨询,结论是:倾向潘某所写。
法院判决认为,虽然唐女士是通过先离婚后结婚的方式进行买房,但没证据显示其与中介及潘某存在“恶意串通”,而且所有的交易手续均合法有效,驳回了侯某的所有诉求。
侯某不服提起上诉,一中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事实错误。将案件发回闵行法院重审。
2016年6月,闵行法院重审该案。法院审理后,采用了《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意见,从而改判,认定唐女士与潘某等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支持了侯某的所有诉求。唐、潘等人不服再提上诉。
“转让书”真伪成焦点
10月31日,该案重审二审在一中院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对各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再次进行了质证,并进行了辩论。其中《房屋转让书》的真假及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成为了争论焦点。
侯某认定此为潘某所写,还提供了两名证人证词,但潘某当庭否认。随后潘某的代理律师提出了多项质疑,认为《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有无鉴定资格问题,根据2014年4月2日《上海市司法局公告:国家司法机关审核登记的鉴定机构名册(上海市)》,未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鉴定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而该公告审核登记的名册中并没有《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因此其不得进行司法鉴定活动。认为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所出示的咨询意见书不具有合法性,不应被采信。
因为两份司法鉴定结果不同,潘某的代理律师提出了申请第三次笔迹鉴定。
唐女士的代理律师则认为,离婚结婚不存在“假”一说,而且唐女士的所有交易行为均合法合规,更不存在恶意串通,抛开潘某与侯某两人是否存在纠纷,房屋转让书真假不说,唐女士是善意第三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